第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国家机关、学校、机场、车站、医院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储油输油等单位、场所、设施,以及大型文化、体育、宗教、演出等活动,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并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重点目标确定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书面告知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依法履行安全防范职责。

因拆迁等原因撤销重点目标的,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