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预案及出入登记、值班、巡逻、守卫检查等防范措施,并建立工作档案;定期组织反恐怖主义培训和演练。
(二)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根据要求配备、更新身份识别、紧急报警、隔离防撞、安检防爆、无人机防御等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负责反恐怖主义工作,落实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机制。高风险情况下,应当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安全防范等级。
(五)每六个月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责任人员、机构设立变更和重大基础设施改造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