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依照规定,指导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病源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保藏机构等,落实传染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过程的反恐怖主义工作措施,防范利用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制造恐怖事件。

科研院所和其他单位的实验室,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流入社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