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畜禽养殖治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