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畜禽养殖治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