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四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村容村貌及基础设施的下列行为:(一)随处便溺、乱扔杂物;(二)随处张贴和喷涂广告;(三)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打场晒粮;(四)乱停乱放车辆;(五)擅自采伐农村公路护路林;(六)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及其配套设施;(七)乱垛柴草、乱堆粪土和建筑残料;(八)违法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九)其他影响村容村貌及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