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柴草垛应当在村外指定地点垛放。垛放少量柴草应当低于院墙并做好遮挡。从事畜禽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鼓励集中建设堆肥场,有效处理农村养殖粪污、蔬果菜叶和生活垃圾中的可堆肥物,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