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改善卫生环境,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孽生条件。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