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培育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企业运用市场化模式处理秸秆。鼓励支持秸秆还田、能源化利用、饲料化利用、收储运体系建设。

禁止在秸秆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禁止将秸秆倾倒或者弃置在水库、河道、沟渠中。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