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厕所改造和污水治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水源清洁,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向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二)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三)损毁污水管网或者处理设施,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四)其他影响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