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厕所改造和污水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厕所建设改造标准,合理选择改厕模式。根据人口规模,按照技术规范合理建设公共厕所,推广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在污水管网设施不完善的区域,应当以户或者联户为单位建设化粪池和卫生厕所设施。粪污处理设施的设置应当便于清理和运输。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