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垃圾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排查、整治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