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垃圾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建筑垃圾、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放射性污染物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纳处置场。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