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垃圾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农村生活垃圾的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定期清运;(二)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三)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