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