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应当根据需要合理布局,可以跨区域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降低成本。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