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项目用地应列入年度用地计划,保障项目实施。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