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应当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