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