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农村人居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村容村貌和污染环境卫生等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