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在杨靖宇将军殉国地纪念场馆及其他公共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大声喧哗、嬉戏打闹,着装不整洁、不规范;(二)吸烟、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三)攀爬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等。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