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在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餐饮、娱乐、野炊、露营、垂钓等有损环境和与纪念、瞻仰、悼念烈士无关的活动;
(二)非法采挖、猎捕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行为;
(三)毁林开垦、盗伐林木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四)存放易燃、易爆等危及安全和环境的物品;
(五)为英雄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六)擅自从事爆破、钻探、挖掘、取土、挖沙、采石和修筑沟渠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