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履行下列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制度,开展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按照规范编制并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规范编制并落实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二) 在工程开工前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自查,并将工程开工前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自查合格报告报监理单位;

(三) 按照规范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加强施工现场检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落实整改;

(五)按照规范开展施工试验检测,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施工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六)对桥梁、隧道、码头、船闸等结构物的隐蔽工程,在其关键工序施工和检验时,实施现场影像记录。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