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在已发现有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的危险区域设置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