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履行下列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
(一)按照规范开展设计安全风险评估,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关键技术要求;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特殊结构以及应用专利技术的,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二)按照规范进行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合理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三)工程开工前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文件技术交底;
(四)按照规范和合同约定提供设计后续服务,审查并签字确认工程缺陷修复方案;
(五)工程交工质量评定前,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评价意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