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道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码头、船厂、排水口等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造成航道淤积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清除淤积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