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道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损坏航道设施的,责任者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予以修复、更换或者重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航道设施重置价格参考标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