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损坏航道设施的,责任者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予以修复、更换或者重置。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航道设施重置价格参考标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