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道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航道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锚地以及施工作业场所,对航道保护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