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河道垃圾治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垃圾治理工作的领导,为河道垃圾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河道垃圾治理应当纳入河长制工作职责,作为监督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