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垃圾治理工作的领导,为河道垃圾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河道垃圾治理应当纳入河长制工作职责,作为监督考核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