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河道垃圾治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城乡统筹、社会参与、综合防治的原则,建立河道垃圾治理长效机制。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