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河道垃圾,是指河道管理范围和河道管理相邻区内存在的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

河道管理范围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纳入河道管理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河道管理相邻区是指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相邻的一定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划定。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