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河道垃圾治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垃圾治理工作的监督,将河道垃圾治理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范围,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建立和实施河道垃圾限期治理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等工作制度。河道垃圾治理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公开河道垃圾治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通报情况。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