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垃圾治理资金和设施的投入,通过提升科技手段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垃圾进入河道管理范围。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