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城乡的河道垃圾日常保洁制度,根据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保洁人员,或者依法委托专业保洁单位收集、清理和处置河道垃圾。

河道垃圾的收集、清理、贮存、运输、处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