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河道垃圾治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在河道管理相邻区内建设或者改造厕所、设置生活垃圾箱(点)等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