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河道垃圾治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河道管理相邻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投放、清理等义务。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