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河道垃圾治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河道管理相邻区内工业生产、加工制作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安全分类存放,回收利用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不得乱堆乱放。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