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河道垃圾治理条例第十条有效河道管理相邻区内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河道环境。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遗留物,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施工单位不得弃置或者擅自倾倒、抛撒、堆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遗留物。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