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河道管理相邻区内农业生产垃圾应当及时收集,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农作物秸秆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要求,收集堆放在指定的地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进入河道管理范围。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