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依法应当报送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