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八条已修改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以其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三)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制定或者由其会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由其会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五)其他依法应当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