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束后二十日内,应当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反馈。反馈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对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可以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进行反馈。规范性文件审查研究工作结束后,有关审查研究资料应当及时归档保存。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