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束后二十日内,应当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反馈。

反馈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对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可以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进行反馈。

规范性文件审查研究工作结束后,有关审查研究资料应当及时归档保存。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