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接收备案的情况,开展审查的情况,对规范性文件纠正处理的情况,开展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情况,对下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情况,下一步工作思路和建议等。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