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经审查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条例第三章第三节规定问题,但是存在其他倾向性问题或者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的,可以函告制定机关予以提醒,或者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