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一节 审查职责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审查机构可以对以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审查:(一)事关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的;(二)涉及法律、法规重要修改的;(三)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四)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五)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