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审查要求由审查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审查建议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研究,必要时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研究并提出意见。

对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或者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