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包括政府令或者公告)及其说明。

报送备案应当提供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纸质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数量报送,电子文件应当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