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三条已修改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文件齐全、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接收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发送电子回执;对不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以电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因备案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被退回的,报送机关应当自收到电子指令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要求重新报送备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