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六条有效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标准由省财政、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截留人民防空经费,不得擅自减收、免收人民防空经费。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经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